殴打、伤害残疾人的,按所造成的后果从重处罚。达到轻伤以上的按故意伤害罪追究凶手的刑事责任,造成轻微伤的按治安案件处罚。
一、残疾人犯罪可否从轻处罚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对精神病人、聋哑人与盲人的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理。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残疾人犯罪可从轻处罚。
二、残疾人可以申请减刑吗
残疾不属于减刑的条件。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判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1、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方面的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3、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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