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岳某于2007年12月4日晚突发胸前不适、恶心、咽堵症状,随后出现呕吐、头胀、大汗、喘憋、四肢无力,家属到场后紧急呼叫120。急救中心的救护车到达后在车上进行了必要检查和输液治疗,并将患者转入宣武医院。当时岳某神志清楚,大汗淋漓,极度恐慌。宣武医院为患者进行了化验、心电图、头颅CT检查。最后病人在入院3小时后死亡。经尸检,患者死于间质性心肌炎致呼吸衰竭死亡。患方家属认为本起病例已构成医疗事故,急救中心与宣武医院应对患者死亡承担责任。为此经当面接洽协商,确定委托代理进行诉讼。
律师分析
本起病例从患者病发到死亡时间极为短暂,这意味着无论是从急救中心的急救还是到宣武医院的诊疗,都存在着时间上的客观难题。因为我们知道一起病例的正确诊断,从接诊到疾病的最终确诊至少需要一定的时间一定的过程,除非这种疾病是非常典型的,其外部体征与临床表现都是唯一的且不需要鉴别诊断。因为,疾病的发展和外在表现需要时间,检查需要时间,检查出结果还需要时间等等。因此,从这个角度来分析,二家医疗机构构成医疗事故的可能性不大。但医院的过错在哪儿呢?医院又应对岳某的死亡承担什么责任?
经过仔细分析患者家属提供的病历材料,我们确定了本案的切入点:急救中心与接诊的宣武医院在诊疗岳某一病例中存在交接病情不清导致病人丧失最佳抢救时机的过错;宣武医院的救治存在诊疗过错。
办案过程
确定诉讼思路后,我们及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急救中心和宣武医院两被告依据尸检报告,做出患者死亡系原发病造成及诊疗时间过短以及诊疗未违反常规的答辩。在庭审中,两被告对本案提出法医学司法鉴定申请。经委托鉴定,鉴定中心做出结论:急救中心与宣武医院两家医疗单位对患者病情的交接工作不够有效;宣武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缺陷,负次要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依据本案的鉴定结果,确定院方按患方的损失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责任(总计261941.89元)
本案的缺陷:
虽然本案鉴定报告确认了两家医疗机构在交接过程中存在交接不清的事实,但在责任认定上却没有将急救中心列为责任主体,这种责任主体的缺失最终还是无法让患方完全信服的,当然,从赔偿角度而言,该鉴定报告也影响了法院在赔偿比例方面的认定。这不得不说是本案的一个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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