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环节是否需要指定管辖权
在这方面,一些观点认为,在立案环节上,上级侦查机关指定了对下级侦查机关的管辖权,审批逮捕、审查起诉不需要指定管辖。原因是:上级调查机关的立案管辖权实际上授予下级调查机关对案件的管辖权。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都是“被动接受”,不需要指定管辖权。例如,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写出批准逮捕的请求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事实上,它强调“同一水平”原则。只要案件在指定管辖区内提交,就无需指定逮捕批准链接。笔者不同意这一观点,理由如下:第一,上级侦查机关的指定管辖权只界定了下级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权,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权是人民检察院的专属权力,有其特定的管辖权原则,不受其约束。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管辖权不仅要与立案管辖权相联系,也就是说,管辖权问题要注意立法、侦查、逮捕、起诉、判决五个环节的有机统一;第二,从职能上看,检察机关应当在逮捕和起诉环节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在提交链接中指定管辖权的一些案件不排除“人类案件”、“干预经济纠纷”和“报复”的嫌疑。指定管辖程序本身存在违法问题,应当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视野;第三,如果逮捕起诉环节仅仅是指定立案侦查机关与同级检察机关之间的"被动接受",上级检察机关既不知道也不指定,,下级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审等救济程序也不顺畅。因此,非常有必要对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指定管辖权
审查起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终结以及自查案件的侦查,以及决定是否起诉嫌疑人、不起诉或撤回案件的法律行动。p>受理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期限计入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收到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后,应当指定检察官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起诉意见和案卷是否齐全,案件档案的装订和移交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诉讼文件和技术鉴定材料是否装订成册,用作证据的物品是否与随案转移的物品清单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场,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填写《受理、审查、起诉登记表》。移送的起诉意见和其他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有遗漏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按照要求制作,并在三日内移送或者补充。对于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要求侦查机关采取措施,确保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移送本案起诉,并在案件提交法庭后分别起诉。对嫌疑犯的起诉和起诉应照常进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受理本级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审查起诉,认为是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侦查机关;审理同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上级普通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侦查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直接提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本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侦查机关。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共同审理的案件,只要一人或者一罪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整个案件将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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