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乘医护人员不备自杀可否获医疗保险赔偿
时间:2023-05-08 14:05:36 12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2006年10月,康宁医院患者陈某趁医护人员离开之际在病房自缢逝世,2007年4月,另一名轻度精神分裂症患者蔡某在活动室趁工作人员读报时溜到看望室从窗户跳楼身亡。事发后,康宁医院分别向两名患者的家族进行了补偿,共计29万余元。

随后,康宁医院向现已投保医疗职责稳妥的**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公司却以依据稳妥合同条款,精神患者的自杀行为并非医治护理活动过错形成,而是医院内部安全管理没有到位为由回绝补偿。2007年10月,康宁医院就这两起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鹿城区法院一审和温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均以为,依据《医疗职责稳妥条款》第二条,医疗稳妥职责事端是指被稳妥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医治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错形成患者人身危害的事端,《医疗职责稳妥条款》第五条第(二)项还约好:不以医治为意图的医治护理活动形成患者的人身危害,稳妥人不担任补偿。康宁医院护理记载单记载内容标明两名患者自杀前并未处于任何医务人员的以医治为意图的医治护理活动中,自杀身亡事端并不是由康宁医院的医务人员在医治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错形成的,不归于医疗稳妥职责规模,故判定驳回康宁医院的诉讼请求。

康宁医院不服法院判定,所以向温州市检察院申述,温州市检察院立案后交由鹿城区检察院处理。鹿城区检察院审查后以为,原判强调了以医治为意图的医治活动,却忽视了以医治为意图的护理活动,并且对医治活动的了解也过于狭隘,忽视了医院对特别患者所采用的特别医疗手法。精神患者是一种特别患者,其医治手法也比较特别。对精神患者的医治手法还包含安排精神患者听音乐、读报纸、参与各种文体活动等,这是医院对精神患者的一种心理医治和护理手法,故应当列入广义的以医治为意图的医治护理活动规模。而对像陈某这样从前有过自杀、自伤风险的精神患者,必须设专人护理,患者活动不能脱离护理的视野,因而这两起精神患者自杀事端都是因为医院医治护理活动存在执业过错形成的,应归于医疗稳妥职责规模,**公司应按约承当理赔稳妥职责。

鹿城区检察院遂以原审判定适用法律不妥为由,主张温州市检察院对该两起案子向浙江省检察院提请抗诉。后经浙江省检察院提出抗诉,温州市中级法院再审采用抗诉与申述理由,撤销原一、二审民事判定,改判**公司付出康宁医院稳妥补偿金29万余元。

此外,经办检察官还特别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十七条规则,对稳妥合同中革除稳妥人职责的条款,稳妥人应以书面或许口头方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阐明,否则不发生效能。而此案中,虽然稳妥合同规则了“不以医治为意图的医治护理活动形成患者的人身危害,稳妥人不担任补偿”的职责革除条款,但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已将免责条款向康宁医院明确阐明,因而该免责条款对申述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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