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免责事由有,一、不可抗力即出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二、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耗损而造成的损失。三、由于债权人的过错导致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四、免责条款,如果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稳定社会秩序等免责条款的,该条款被免除无效。
一、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要有
(一)不可抗力:《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见《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三)债权人的过错:见《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第八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过错,都将产生违约责任,而不能使当事人免责。由于免责事由的成立足以推翻根据责任构成要件所作出的责任成立的判断,所以,它实际上是对归责事由和责任构成要件适用的否定。如在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即使债权人遭受了损害,但当事人对不可抗力的发生是没有过错的,不应使其承担责任。不可抗力的出现否定了债务人具有过错的推定。
各国的民法典亦都规定了不可抗力是合同的免责事由。实践中,因各种交易行为种类繁杂,往往又具有自身的特点,有关不可抗力的内容和范围则很难由法律作出具体规定,当事人往往采用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具体列出各种不可抗力事由和范围。法律也未禁止在合同中以约定形式出现。其目的便是通过当事人设定不可抗力条款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故发生所致的风险,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未来出现的风险,同时为正确认定责任,明确法律后果起明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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