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开发商未取得完整的五项证件,消费者应该如何应对呢?首先,对于尚未获得齐全五证的房地产开发商,建议消费者应尽量避免选择其开发的房产。这样能够有效避免由于开发商无法提供相关证件而导致消费者面临的各种潜在风险和损失。其次,如果消费者已经购买或在不知情的状况下支付了款项并签订了合同,知晓事实后也有权利要求解除该合同。最后,若开发商不予合作,消费者可以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住建委”)寻求帮助,严重时还可以诉诸法律,起诉开发商。一般来说,我们常提及的五证是以下几个方面:《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中,最为关键的两个证件分别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消费者在审查五证时务必仔细核对原件,因为复印件存在被篡改的可能性。在签署合同时,也要确认所选购的房产是否在预售范围内,以便未来顺利地办理产权证书。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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