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卖双方自愿选择买卖合同中的贸易条款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在交易中使用的贸易条款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由于与贸易条款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具有任意性法律性质,因此,双方使用的贸易术语和管理使用条款的惯例可以根据自愿原则确定。贸易术语通常决定销售合同的性质。贸易术语是决定销售合同性质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来说,销售合同的性质也可以根据所使用的贸易条款来确定
3.贸易条款不是决定销售合同性质的唯一因素
尽管贸易条款通常决定销售合同的性质,它们不是决定合同性质的唯一因素。决定销售合同性质的还有其他因素,例如,交易双方同意使用CIF条款,但也同意“货物到达目的港是支付货物的先决条件”。根据此条件签订的合同不是装运合同,但是一份到货合同,因为在这里,付款条件是决定合同性质的决定性因素。因此,要确定销售合同的性质,不仅要看使用了哪些贸易术语,,还要看看销售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4.避免贸易条款与销售合同的其他条款发生矛盾
,以便于澄清销售合同的性质,区分销售合同双方的义务,从而避免纠纷,双方选择的贸易条款应与销售合同的性质一致。换言之,买卖双方应根据交货和其他交易条件选择相应的贸易条款,以防止贸易条款与销售合同的其他条件不一致甚至矛盾,特别是在选择C组交易条款时,当涉及增加卖方义务时,应更加谨慎,以避免与贸易条款含义不一致的内容。1990年《一般原则》中的相关规定仅适用于销售合同中的贸易条款,但决不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条款(有时用相同的类似词语表达),尤其是各种租船合同中的贸易条款,因为租船合同的条款在装卸时间和装卸费用方面更为严格,交易双方应在销售合同的特殊条款中尽可能明确和具体地规定这些条款,即签订销售合同时,双方应尽可能地考虑运输合同的要求。为以后的合同打下良好的基础,这有利于销售合同的履行,另一方面,签订运输合同是为了履行销售合同。因此,在运输合同谈判时,负责安排运输的买方或卖方必须以销售合同为基础,将运输合同与销售合同联系起来,以确保销售合同的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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