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将“口水油”等视同于“地沟油”处理,因此,故意将此类油脂重新用于食品制作及销售的行为,已经涉嫌在生产以及销售过程中掺入具有毒性或者危害性的非食品性原料,从而构成犯罪行为。
对于涉及餐饮业口水油使用的案例,情节严重者可能会被判定为犯有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附加罚金的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共同发布的相关通告,已就生产、销售“地沟油”的七类不同情况明确了相应的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该通告的规定,涉及“地沟油”犯罪的行为,最严厉的惩罚可以达到判处死刑。
此外,若刑事案件被告在涉案“地沟油”犯罪中被判处缓刑,必须同时宣告对其作出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期间从事任何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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