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进管理费用科目是合理的。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相关法律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
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
1、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2、征税对象是土地
3、征税范围有所限定
4、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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