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公示制度和有条件的公开听证制度,这是一种对司法进行改革的有益探索。首先是公开审理的做法,体现了司法民主与公开,便于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避免“暗箱操作”的嫌疑,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其次是开庭审理、听取监狱方面的建议、证据和接受减刑的罪犯及同监区罪犯的多方面意见的做法,有利于避免偏听偏信,能使当事人信服,也有利于最大程度地接近正义;最后,公开、开庭和听取多方意见的审理,使罪犯们接受法律公正的洗礼,有利于他们日后的教育改造。
2、减刑与假释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根据其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依法减少其应服刑期限或附条件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减刑与假释影响到罪犯自身与社会的重大利益,所以,如果说对罪犯判处刑罚是第一次审判,那么对罪犯的减刑与假释可以称为第二次审判。因而对罪犯的减刑与假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用之得当,则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用之不当,则加剧罪犯抗拒改造的心理,也会引起群众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
全文42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