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公正审理的思考
时间:2023-04-13 15:13:23 2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审判人员包揽一切,既不能充分发挥执行机关全面、准

确提供罪犯有关表现材料的积极性,亦不能充分发挥执行监督机关即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而审判人员的所有判断均依赖于执行机关的材料,难免人云亦云,起不到应有的审核作用。

2、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基本上是书面审理,审判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罪犯没有见面,整个工作流程缺乏透明度。

3、合议制审理流于形式。减刑、假释案件量多繁杂,按照传统的审理方式,大部分案件都不是由合议庭成员认真审核讨论,而是由承办人审阅材料后作简单汇报了事。

4、不能充分发挥减刑、假释的感召效果。减刑、假释是对改造较好的罪犯的一种肯定,也是对其他罪犯的一种激励。以往的书面审理,裁定书送到罪犯手里,知悉范围窄,达不到减刑(假释)一个,教育一片的感召效果。有的罪犯说,现在的减刑、假释都是假的,有钱钱服刑,无钱人服刑,没有公正可言。为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完善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制度,确保减刑、假释活动严格、依法进行,维护司法公正,笔者建议,在以程序保公正,以形式保公正和以公开保公正的精神指导下,对办理罪犯审理方式进行一定的改革,核心内容就是变书面审理为开庭听证审理。这作为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一种新模式,是指法院根据执行机关的提请,在执行机关、检察员(担负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和罪犯的参与下,采取举证、讯问等方式,依法查明罪犯在服刑期间是否具备减刑、假释条件(即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并确定能否对罪犯减刑、假释的一种程序。具体操作规程为:执行机关拟呈报减刑、假释的案件,先经过检察机关驻刑罚执行场所的检察人员审查,无异议后再向法院呈报;对于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假释案件,均由法院在罪犯服刑的场所进行开庭听证审理;庭审时执行机关、罪犯均应到庭;检察机关派员对整个庭审活动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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