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但是,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的限制。这一原则是基于维护国家尊严而制定的。其内涵是:
(1)相互对等。即外国给予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什么范围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我国就给予该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不增加也不限制。
(2)互惠待遇。互惠待遇是国与国之间相互给予对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优惠待遇,并且一方给第三国的优惠待遇也应该给同样优惠待遇与对方国。
相关知识: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一)基本原则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二)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
1、涉外民事诉讼中有特别规定的要适用特别规定;
2、涉外民事诉讼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3、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对管辖权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4、以上法律或条约中都没有规定的,可以参加国际惯例和世界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来确定管辖权。
全文68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