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处理规
时间:2023-06-09 14:23:56 3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颁布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布日期】19990617

【实施日期】19990617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维护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

情形,即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由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第三条上市公司在年度决算工作结束后,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正式披露年报前至少发布三次警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其连续亏损第三年的年度审计报

告后2个工作日内,向本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条自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停牌,

并在停牌后3个交易日内就公司股票是否暂停上市作出决定,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第六条上市公司根据本所的决定,在指定报刊刊登《暂停股票上市

公告书》。自公告当日起,本所停止其股票的逐日持续交易。

第七条上市公司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二)

、(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第八条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所及相关会员为投资者提供特

别转让服务。

第九条前条所称的特别转让服务是指:

(一)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PT字样(PT为ParticlarTrans

fer的缩写,即特别转让);

(二)投资者在每周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开市时间内申报转让

委托;

(三)申报价格不得超过上一次转让价格上下5%(上一次转让价格

显示在行情系统中的昨日收盘价栏目中);

(四)每周星期五收市后对有效申报按集合竞价方法进行撮合成交,

并向本所会员发出成交回报;

(五)转让信息不在交易行情中显示,由指定报刊在次日公告;

(六)成交数据不计入指数计算和市场统计。

第十条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及流通股的定

价收购,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其他权利义务不变。

第十二条公司在股票暂停上市后,达到上市条件,申请恢复上市的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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