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时间:2023-04-22 09:11:44 2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明确证券交易所的职权和责任,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本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第四条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接受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的名称。

第二章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

第六条设立证券交易所,由证监会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申请设立证券交易所,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主要业务规则草案;

(三)拟加入会员名单;

(四)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五)场地、设备及资金情况说明;

(六)拟任用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

(七)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

(二)名称;

(三)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四)职能范围;

(五)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八)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十)资本和财务事项;

(十一)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解散证券交易所,经证监会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章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第十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

(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二)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四)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五)对会员进行监管;

(六)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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