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不动产,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不动产的特征:
1、自然特性:不动产具有不可移动性、个别性、耐久性、数量有限性的特征。
2、社会经济特性:不动产具有价值量大、用途多样性、涉及广泛性、权益受限性、难以变现性、保值增值性的特征。
一、不动产权利状态为,现状
表示不动产的状态,不动产是指实物形态的土地和附着于土地上的改良物,包括附着于地面或位于地上和地下的附属物。不动产不一定是实物形态的,如探矿权和采矿权。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二、什么是动产和不动产相关法条链接
动产是指能脱离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资产,如各种流动资产、各项长期投资和除不动产以外的各项固定资产。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
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三、动产验收与不动产验收区别在哪里
动产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一种公示方法。所谓动产交付,是指将标的物或所有权凭证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因为交付就是占有的转移,故有时也被称为占有的交付。不动产登记是对土地、房屋等建筑物之类的不动产变动进行的一种公示方法。具体说来,所谓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情况依法记载于其专门设置的登记簿上的行为。从登记机关的角度观察,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它所体现的是国家行政权力对不动产物权关系的合理干预。干预的目的是为了明晰各种不动产物权,依法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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