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法
由于保险合同比较特殊,主体之间的争议不仅产生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有时还会产生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及上述主体与第三人之间。争议所反映出的问题非常复杂,专业性很强。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一般有以下三种
1、协商
协商是指合同主体双方在自愿诚信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充分交换意见,相互切磋与理解,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方式。这种方式不但能使矛盾迅速化解,而且还可以增进双方的进一步信任与合作,有利于合同的继续执行。争议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可以约定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仲裁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依仲裁协议,自愿将彼此间的争议交由双方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居中调解,并作出裁决。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
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它是独立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民间团体,而且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也就是说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选定,不受级别和地域的限制。它有良好的信誉和公正性,手续简便,专业性强,争议双方的自主性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
3、诉讼
保险诉讼主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解决争端,进行裁决的办法。它是解决争议最激烈的方式。人民法院具有宪法授予的审判权,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解决民事纠纷最权威的机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险合同争议的管辖是哪个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对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作了明确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只有上述有关法院有权审理保险合同纠纷。由于拥有管辖权的法院在两个以上,因此,保险合同的主体可以在以上所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范围内、在书面合同中选择管辖法院,一旦发生纠纷,应到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先调解后审判、两审终审制,如调解成功,要形成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并盖人民法院的印章。如调解不成功,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并作出判决书。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内上诉至高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第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必须执行。一方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第二审判决还不服的,只能通过申诉和抗诉程序,但不影响第二审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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