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引发管辖争议这起案件究竟归哪个法院审
时间:2023-06-09 08:35:14 27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打官司上法院,大伙都知道。但是,到处都有法院,该选哪家呢?这就属于管辖权的范畴。日前,汉寿县人民法院在受理一桩保险纠纷案时,案件的被告便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案回顾

保险纠纷,被告认为此案不该在汉寿审

汉寿人老朱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和一份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在保险期间,他发生了意外事故,原本以为会顺利获得赔付,却在理赔中与保险公司发生了争议。为主张自己的权利,老朱把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选择诉讼法院时,老朱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或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保险人的人身即是保险合同之标的物,而自己的住所地是汉寿县,于是便将此案诉至汉寿县人民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亦受理了此案。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某保险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本案是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人的寿命和身体不能称为保险标的物,因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或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该院将此案移送至某保险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裁定

人身非标的物,法院同意移送案件

汉寿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保险标的物是指保险合同中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客体,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只有发生在这些客体上,保险人才产生赔偿或履约的义务,投保人也才能产生相应的权利。在人身保险中,人身虽是权利义务的客体和事故发生的本体,但由于人身不是物,不能称为保险标的物,而只能是保险标的。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不存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据此,汉寿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老朱与某保险公司只能适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裁决作出后,在法定的上诉期内,老朱与某保险公司均未提出上诉,裁决生效。该案被移送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案延伸

诉讼中的管辖与标的物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统计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法院审理案件,是否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是前提。管辖一般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等。

在级别管辖中,像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一审基本是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只有重大涉外案件、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等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才能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

不过,本案所涉及到的管辖主要还是地域管辖。在民事诉讼中,地域管辖一般遵循的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然像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运输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案件,除了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时,合同履行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票据支付地、运输始发地及目的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在本案中,还提到了标的物,民法中的物指的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由此可见,人身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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