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赁后租户失踪应该怎么处理
房屋租赁后租户失踪房东可以联系租户所在单位或居委会进行联系,租户失踪一个月未支付租金的,房东可以根据租赁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条款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诉讼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并有权收回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怎么办
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的办理流程为:
1.租赁双方持所需的有关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
2.赁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进行监证、审查;
3.二交审查,签署二审意见;
4.缴纳税费,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三、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的义务是什么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主要义务如下:
1.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
2.使用的过程中遵照合同约定方法;
3.按期向出租人支付房租;
4.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应履行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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