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的定义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据他人资产或物品为目的,将原本应归于他人所有的财物、遗失物(即遗忘之物)或是隐藏物据为已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同时拒绝将其归还给所有权人。
然而,在嫌疑人被指控犯有侵占罪之后,若能及时弥补并签订相关的借贷协议,该行为在法律层面上的理解和判断就显得颇为复杂了。
如果在侵占行为发生之后,行为人补签借款协议的初衷是试图掩盖其先前非法占有的意图,那么这种行为很可能无法改变其已经构成侵占罪的既定事实。
但是,如果能够证明行为人在补签借款协议时确实怀揣着真诚的还款意愿,并且在合理期限内采取了积极的还款行动,那么在实际的司法审判过程中,这一因素或许会对案件的性质界定以及量刑裁决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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