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某个体在宣告无罪释放以后,能否对其实施侵占罪之诉讼程序,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并得出相应结论。
通常情况下,倘若先前的无罪判决针对的犯罪行为与之后意图提起诉讼的侵占罪之间未产生任何内在联系,并且具备充足的证据证实确实存在侵占之违法行为,则完全有理由提出侵占罪的指控。
然而,若前述无罪判决与随后发生的侵占罪在事实上以及法律层面上存在着交织或者关联性,那么再度发起诉讼可能会面临诸多限制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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