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功烈士家属有以下待遇:1。一次性抚恤金。现役军人死亡时,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月工资标准,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本人工资为40个月;死亡的,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上我40个月的工资。月薪或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二是一次性增发抚恤金。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的军人、病故的军人,其遗属在应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按下列比例增加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荣誉称号的,增加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荣誉称号的,增发30%;(3)立一等功,增发25%;(4)立二等功,增发15%;(5)立三等功,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最高等级奖励的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特殊抚恤金。对于生前做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的军人、病故的军人,除依法给予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遗属一次性特殊抚恤金。四.定期抚恤金。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病故的军人遗属,给予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18周岁但因上学或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由于上学没有生活费来源,生前由军人支持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一等功烈士家庭待遇
1、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8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2、一次性增发抚恤金。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3、一次性特别抚恤金。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除按照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上述三项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4、定期抚恤金。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烈士遗属,由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还可定期领取一定的抚恤金: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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