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境内的派遣公司应在本省选择社保经办机构,为劳务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务工到省外就业的,可到工作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也可在本省选择参保;派遣公司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按照劳务工所在用工单位同类人员的费率标准缴纳;也可按照参保经办机构所在统筹地区统一确定的费率标准缴纳。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出台《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保险管理试行办法》。
《办法》规定,劳务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所在用工单位应及时向派遣公司如实反映,由派遣公司向参保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可由劳务工所在用工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否则,劳务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直接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劳务工所在用工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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