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禁止对债权人个别清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权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除外;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来对破产的一系列事情进行管理。管理人会对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决定权。
(1)就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由管理人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
(2)视为解除合同的情况:A、管理人自破产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B、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
(3)管理人决定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视为解除合同。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破产程序的优先性表现为: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
4、民事诉讼或仲裁的变化:
第一,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第二,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不同情况应分别进行不同处理: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终结诉讼;
第三,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第四,作为被告的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应当继续审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或仲裁的中止期间应自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申请后至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
5、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民事诉讼的提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取得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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