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受理后,将产生下列法律后果:
1、禁止个别清偿债权人;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应当管理破产的一系列事项;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解除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暂停执行程序;
4、民事诉讼或仲裁的变更;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取得有关债务人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权。
企业破产案件受理有了严格规定
新华社北京8月1日电(记者邬焕庆)从今年9月1日起,申请企业破产将受到严格规范,凡是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不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文件,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法院将驳回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破产案件的申请、立案、受理程序进行了严格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说,人民法院对于破产案件的受理必须坚持积极、慎重的原则,因为一旦对破产案件受理不当将会对企业乃至社会的各个方面产生重大的影响,这些影响有时是难以挽回的。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限定了申请破产企业的主体资格,即申请(被申请)破产的破产案件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这个司法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有债务人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来源:新华社2002年8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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