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合伙协议中应规定哪些项目
时间:2023-05-07 11:50:24 4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合伙法》的规定,设立特殊合伙企业时,合伙协议没有特殊要求,应当载明的事项与普通合伙企业一致,包括合伙企业名称、营业场所、合伙人姓名、名称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二)合伙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限(五)利润分配和分担亏损的方式(6)执行合伙事务(7)加入和退出合伙企业(八)争议解决(9)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五十五条为具有专业知识和专长的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合伙人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根据本法第57条的规定,本节的规定适用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如果本节没有规定,本章第1节至第5节的规定应适用于特殊合伙企业的具体化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适用于普通合伙企业的一般规定,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债务责任的承担上。一般债务:所有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及非因其专业活动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的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具体债务:

(1)外部:如果一名合伙人或多名合伙人在其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债务,则应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承担责任

(2)内部:合伙人因其执业活动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应设立执业风险基金并办理职业保险

上述知识是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根据我国《合伙法》的规定,设立特殊合伙企业时,合伙协议中没有特别要求,应当说明的事项与普通合伙企业一致,包括合伙企业名称、营业场所、合伙人姓名、名称等,等。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访问lyba.com上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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