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票据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票据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票据原持有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票据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人民法院即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程序。
票据是一种载明具体金额的用作流通和支付手段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最主要特点是票据的无因性,即票据是一种无因的债权证券,当债权人主张票据权利时可不明示其原因,只要占有票据,就可以向票据所记载的债务人请求票据表示的金额,债务人不得拒绝。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票据权利,民事诉讼法设立了公示催告程序。通过公示催告程序,一方面可以阻止非法票据持有人主张票据权利,另一方面可以恢复合法票据持有人的票据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所谓背书转让,是指执票人以转让票据为目的在票据背面签名并将此票据交付他人的行为。
二、申请公示催告的材料
(一)材料内容
1、公示催告申请书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5、票据复印件及相关背书证明
出票人申请公示催告,需提供收款人未收到票据的证明
6、出票银行出具证明
7、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三、申请公示催告应向本院提交的手续
(一)手续
1、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上写明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票据种类、票面金额、出票日期、出票人丢失票据时的持票人、付款银行、票面号码、帐号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委托书,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
2、立案法官收到公示催告申请后,应立即进行审查,符合立案规定的应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七日内向申请人作出口头或书面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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