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无权擅自中断给业主供水,供电。业主和房地产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的,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业主不及时缴纳房地产费,应承担法律责任,房地产公司有权向业主缴纳房地产费,承担一定违约金。但房地产公司无权断水、断电。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供水、供电等机构应向最终用户收取相关费用。业主与供水、供电公司签订合同,向供水、供电公司支付相应费用的,供水、供电公司应供水、供电。房地产公司不是供水,而是供电的合同当事人,无权擅自中断供水给业主,供电。
没交物业费物业有权利停电梯卡吗
没交物业费物业无权停电梯卡,相关规定如下:
1、未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处是无权停住户的水电及电梯卡,物业管理处可以根据未交情况进行催交管理费及催交滞纳金,如果长时间不交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物业公司以不交物业费为由关停电梯,限制业主乘坐电梯,甚至连已交费业主也不能使用电梯,严重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可以通过业委会与物业协调,也可以向房产局物业管理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消协维权。物业费的问题也可以通过诉讼等合法手段解决;
3、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是合同关系,在享受物业服务后缴纳物业费是住户的义务,住户若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部分业主拒缴物业费,主要认为物业服务差,这需要物业公司与业主及时沟通,并切实履行合同,提高服务质量,尽到应尽的义务,据实收取物业费,不能采取要挟的办法收费。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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