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
名称:
申请撤销的变更登记事项及登记时间: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文号:
申请撤销登记的原因:
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文号: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注: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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