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积分制暂行办法〉和〈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通过积分制入户的申请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其户口迁入自有产权居所单独立户,不能单独立户的,可迁入申请积分时所在镇街的新型社区。通过积分制入户的申请人,自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及落户镇街发出入户通知起3个月内可到申请地公安户政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1、通过积分制入户申请人办理入户手续须提供如下证件、证明材料:
(1)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及落户镇街联合出具的《东莞市积分制入户通知书;
(2)申请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3)随迁配偶的,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随迁未成年子女的,还需提供《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4)迁入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屋证明;
(5)入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居)委会意见。
(6)迁入镇(街道)新型社区的提供相关接收证明;
(7)入户人个人简历及家庭成员身份资料(本项材料只作受理单位对入户人进行户口调查用)。
2、办理流程。通过积分制入户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经批准同意的,申请人凭受理单位签发的《批准入户通知和有关证件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户口准迁证,并持户口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持两证到申请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核发《准迁证工本费4元、《户口簿工本费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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