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下午,海宁籍男子陈某因故意使用一张票据金额为20万元的假汇票而被海宁法院以票据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陈某,现年57岁,他说他欠了很多外债,急需用钱,于是他想到了一个好主意。2014年6月15日,陈某拿着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来到海宁一家建材公司购买多孔红砖,当时是公司的出纳沈某接待了他。据沈某所言,陈某是第一次来公司买砖头,这一买就是20万的量,付款时陈某拿出了一张票据金额为20万元的承兑汇票,而汇票到期的时间是同年的7月15日。沈某心想反正就差1个月的时间,相当于现金入账,于是就收下了这张汇票。
成功买下砖头的陈某转手就以17.6万余元的价格将砖头转卖出去,而卖砖得来的现金,陈某说已被他拿去还了债。另一头,沈某在汇票到期后去银行承兑,岂料两三天过去后,现金一直没有到账,无奈之下只好再去趟银行,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这汇票是假的!沈某方知上当,于是立即报了案。
陈某到底是否知道这汇票是假的?归案后陈某供述,这张汇票是他从朋友那里抵债拿过来的,因急于用钱他在买砖前的一个月曾经找过孙某,想兑换现金。孙某在查看汇票之后,发现汇票有问题,便如实告诉了陈某,陈某当时一听,整个人都愣掉了。
然而即使知道汇票有问题,最终陈某还是冒险使用了它。2015年2月5日,海宁检察院以票据诈骗罪对陈某提起公诉。
庭审中,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他却说他当时不确定这张票据是假的,只是有疑问而已。
海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证明陈某在使用汇票时已经知晓票据是假的,具有主观故意,陈某明知是伪造的汇票而使用,骗取他人财物,价值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194条的相关规定,因此依法作出了上述宣判。
全文72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