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刘某先后以自己的名义在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民生银行重庆分行信用卡营销中心、交通银行重庆分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办理了四张信用卡,办理前述信用卡后,被告人使用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或取现,透支消费后,未按期归还,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并采取变更电话号码的方式逃避发卡银行的催收。
截止2012年11月8日,拖欠中信银行本金129888.39元、利息及其他费用14989.59元;
截止2015年5月22日,拖欠民生银行本金43959.45元、利息及其他费用144398.35元;
截止2015年4月20日,拖欠交通银行本金24027.64元、利息及其他费用17717.83元。
2014年3月17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其家属代为清偿拖欠中信银行的本金12988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在办理信用卡后,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其积极退还部分欠款本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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