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加工合同是诺成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一、承揽合同管辖法院
承揽合同管辖法院应该是合同履行地法院。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
二、承揽加工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共同之处有:都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交付标的物的一方都负有瑕疵担保责任等,二者法律特征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目的不同。承揽合同的是以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获得一定工作成果为目的。买卖合同是以有偿的方式转让标的物的听有权为目的。
2.是否移转所有权不同。承揽合同中不存在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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