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中的简易程序中没有规定至少需要几名执法人员,一般程序中是规定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治安案件,是可以由警察一个作出处罚的,人民警察作出处罚后要向所属公安机关备案。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重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对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情节复杂的按,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的处罚案件;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环境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怎么样的?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对环境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章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九条【简易程序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环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遵守下列简易程序:
(一)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
(二)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依法取证;
(三)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权利;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六)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过程应当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所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综合上面所说的,环境行政处罚是针对于未构成犯罪所要实施的行政行为;但在进行处理时也要确保承办的人员与此案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如果是属于亲属或者是有利害关系,那么应当主动回避,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回避,一般在处理之前就需要实施此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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