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保全措施解除
时间:2024-01-05 14:35:44 8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破产案件受理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和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通常不是同一法院,甚至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情况,应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首先通知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再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解除对财产的查封,坚持谁保全、谁解除的原则。因此,破产财产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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