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人再婚要注意哪些问题?
1、要有正确的再婚动机
老人再婚原因或为孤独冷寂,或为料理生活,或为改善条件等等,孰是孰非,因各人情况不同,很难评说。但是,思想感情的一致,应当是重要条件。**科夫斯基在《爱情》一诗中有一句名言:应当将男人同女人的生活,用一个词连接起来,那个词就是“同志”。同志者,志向、理想、感情一致也。当然,对婚后的家务劳动、经济关系、住房总是也应慎重考虑。但如果单纯考虑经济、住房家务,就有失偏颇,本末倒置了。个别老人为解决子女的结婚用房,不惜牺牲自己的晚年幸福,草率地与他人结合,更不可取。
2、应考虑与对方在个性,情趣、生活习惯、饮食、爱好是否相投相合
比如,一方喜欢种花养草,一方认为这是把钱往水里掷;一方好动,一方喜静;一方爱听京剧,一方爱听越剧,这就难免在生活中产生矛盾;情趣爱好还牵涉到性格、文化修养,与劳动爱好有关。两个事业心都很强的人组织了家庭,双方人品都不错,但就是家庭生活不融洽,原因往往就在于情趣爱好,以及处理日常生活小事的冲突上。
3、应充分考虑对方的经济条件
家庭生活离不开经济。老人在择偶再婚时,不仅要了解对方的经济收入情况,还要了解对方的经济收入情况的安排,全面分析衡量。恩*斯曾说过: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清楚后,才能普遍实现。现实生活也证实:了解清楚对方的经济情况,如实地告知自己的经济情况,是牢固地建立、维系家庭诸关系的基础之一。
婚姻是一种法律关系,缔结这种关系是十分严肃的,双方都应考虑组织家庭的条件是否具备,性格是否协和,经济能否独立,爱好是否排斥不融等。注意了这几点,对日后夫妻生活的和谐融洽,就有了先天的健康基因,婚后的调适也更容易了。
二、老人再婚如何避免财产纠纷
解决再婚财产纠纷问题,根本之道是要建立合理的约定。具体来说,有“三不变”。
第一个不变是“双方婚前财产所有权不变”。即再婚前财产属于谁的,再婚后仍然属于谁。对对方的房产和室内家具等生活资料,夫妻之间有使用权、管理权、维护权,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这就需要双方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
第二个不变是“双方婚前财产继承权不变”。谁的婚前财产由谁的子女继承,这是第二个不变的核心内容。
第三个不变是“双方亲子关系不变”。
这一条包括五点内容:一是称呼不变。对父母再婚的老伴,可称爸妈也可称叔叫姨;二是赡养关系不变。父母再婚后,可以不赡养父母再婚的老伴;三是护理关系不变。再婚的老年人患病需要护理时,第一护理人是老伴,第二护理人则是老人自己的子女,对方子女没有护理义务。相应地,在一方大病需要经济支持时,第一出资方应是得病者本人,第二出资方是病人的子女,第三才是再婚的老伴根据实际能力提供支持;第四是养老送终的关系不变。老年人再婚后,子女只为自己的父母养老送终,妥善处理后事;第五是继承关系不变。男方子女只继承男方婚前的财产,女方子女只继承女方婚前的财产。对于再婚夫妻婚后所形成的财产,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的权利,而双方子女没有法定继承权,只有遗嘱继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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