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草案)》立法听证会热点多
时间:2023-08-17 11:24:33 4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新华报业网讯广受关注的《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草案)》立法听证会28日上午9:00在南京举行。从9:00到11:20,有备而来的10位听证代表和1位旁听代表一个接一个发言。主办方省政府法制办本来希望大家围绕失业保险基金来源、支出范围以及失业保险待遇等4个问题发表意见,而实际发言远远超出了这个范围。灵活就业人员为何未纳入参保范围?

这是这次听证中关注度最高的一个问题,先后有4名代表谈到。

这次听证的《草案》考虑到就业市场化的新特点,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除公务员以外的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包括进城务工人员。但是考虑到用人单位招用的有非全日制劳动者与灵活就业人员,收入、工作时间等不固定,就业与失业界限难以划定,管理难度和管理成本高,所以暂未将他们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律师代表卢增宽认为,目前灵活就业人员非常多,而且在不断扩大,但他们的生活得不到保障。他说,就业形式多样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灵活就业也是就业。政府应予以鼓励,为他们提供服务和保障。

听证代表廖先生说,他孩子从学校毕业后干了为人家照相的工作,现在生活还能过得去,但随时有失业的风险。没有失业保险一家人心里总是不踏实。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从事合法经济活动且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和劳动关系不固定的人员。这是一个不小的劳动群体,目前,仅南京市就有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约20万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已有不少地方在实行,而纳入失业保险的还不多。南京市从去年4月1日起,把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扩大到灵活就业人员,受到欢迎。

失业保险基金能否支付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是个大问题。我省现行办法是,各地普遍以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0%按月发放门诊补助,对大病住院的,按不超过应领失业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报销。这次重新修改制定《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时,有关部门考虑与基本医疗保险相比,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医疗保障水平较低,拟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参保。所有参保费用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标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听证代表、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长征建议,应慎重考虑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医疗保险待遇的问题。他说,目前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正在改革之中,将来的保险方式和缴费标准还难以预计。为了失业保险基金的稳健运行,他不赞成让失业保险基金承担太多的社会责任。

听证代表眭晔也认为,失业后按照失业前的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合理。失业金不低于低保1.3倍是高还是低?

失业保险待遇的高低,是所有参加失业保险者最为关心的。《草案》规定:失业保险金下限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同时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享受待遇与缴费年限长短挂钩“递进”,将原来统一按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领取失业金的下限标准,修改为按照“不满10年”、“10—20年”、“20年以上”三个档次,分别按照其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45%和50%确定。

对于这一“递进”改动,有代表不同意,认为“一样缴费,就应该一样待遇”。但多数代表支持“多缴多得”。

对于下限不得低于低保的1.3倍,政府有关部门说已尽了最大努力,但有的代表还是直喊“低了”。旁听代表张先生算上一笔账,他现在每月领取失业金518元,缴掉290元养老保险费之后,还剩228元,根本不足以维持生活。有代表呼吁,尽快将物价补贴落到实处。

江苏省实施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

今后,江苏省进城务工农民也能和城里人一样,失去工作后领取失业保险金了。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5月8日出台的失业保险新政策明确指出,对在城镇单位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

按照国务院和劳动保障部有关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的要求,我省提出,从今年7月1日起,对本省农村劳动者在城镇单位就业的,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按使用的城乡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劳动者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后,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村劳动者失业后和城镇劳动者一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前单位为农村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本人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失业保险待遇分段计算。未按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办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前,失业保险待遇按苏政发(1999)107号文件规定的应享受标准和期限一次性发给其生活补助费;按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办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但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失业后,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补助费按月领取,由其自主选择在参保地或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回户籍所在地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同时应通知失业的农村劳动者凭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和失业保险待遇经费划转凭证,到户籍所在地申领失业保险金。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代为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服务。需划转的失业保险金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2计算。

新政策明确,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制度,按国家和省规定确定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并建立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其是否积极寻找工作、接受培训紧密挂钩的制度。

在实施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同时,江苏省还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试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除了用于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支出、再就业支出外,还可用于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支出。享受这些补贴和贴息的对象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试点时间暂定3年,即从今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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