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屋不得买卖,如何处理房产纠纷
时间:2023-04-30 08:00:48 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哪些房屋不得买卖

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下列房屋,不得买卖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没有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土地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用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禾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商品房未办理预售登记审批手续领取预售许可证,或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怎么处理房产纠纷

发生房地产纠纷后处理的原则一般是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1)协商解决:纠纷各方自行协商,平等、互利、合理、有偿的妥善解决;主要是依

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进行协商,解决争议双方之间的房产纠纷。

如果纠纷各方无法协商解决,可根据纠纷的性质及法律关系分别向行政主管机关投诉,或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行政机关依职权处理:争议双方的一方向行政机关投诉后,行政机关根据主管范围受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决定。如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可提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除终局复议以外,须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决定一旦作出即可执行,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并不停止执行。

(3)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如果纠纷不属于行政机关主管,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申请仲裁必须有约定的仲裁协议,如无约定,不可申请仲裁,只能提起民事诉讼。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可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必要时可以向房产专业律师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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