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上无主漂流物如何处理
1、海上无主漂流物的处理:当拾得人捡到漂流物时应及时通知失主领取;找不到失主可以求助公安等相关部门来帮助处理;实在是无人领取可以交由国家所有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百一十九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无主房产该怎么处理
1、确认无主房产应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房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无主财产的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过审查,应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满1年后无人认领的,即按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判决宣告该房产为无主财产,依法收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
所有人不明的房产只有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为无主财产,才能按无主房产处理,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确认。
2、无主房产不同于所有人下落不明的房产,所有人下落不明的房产不能按认定无主财产的程序处理,而应按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程序处理。无人申请产权登记或申请人不能证实其对房屋的所有权的,视为无主房产,实行代管。代管期满仍无人主张所有权的,代管机关可向法院申请宣告该房产为无主房产,收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
全文69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