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1、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
2、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
3、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
4、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二、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是指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法律属性。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大致有三种学说:
1、公法行为说。
2、证明行为说。
3、司法行为说。不动产登记并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其本质应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
三、不动产登记范围
1、住宅房产。住宅是人们居住的房屋,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房产作为不动产登记国家可以了解人们的居
不动产登记住条件、生活水平等信息,对国家保障民生起到引导作用。
2、商业房产。就是不是用来居住的房产,包括工业厂房、门市、用来出租的房屋,这些房产国家会适当收税的。
3、土地。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开发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等都应该登记的。包括山林、草原、沙滩、矿山、牧场等。
4、海域使用权。海域开发、养殖等使用权需要登记。
5、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以非实物形式成为不动产登记的对象。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好处
1、便于宏观把握房地产供求关系,适时改善供求矛盾;
2、便于宏观把握社会各阶层财产状况,以此解决社会问题;
2、便于宏观把握官吏财富状况,监督官吏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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