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公司付费读了一个MBA学位后,金元元(化名)觉得自己被套牢了。因为这个学位,她与公司签订了一个长达6年的服务合同,同时约定,如果未到期限离职,则要赔偿公司支付的全部培训费用6万元。
如果发生在新法实施之后,金元元与所在公司的约定并不完全合法。新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新法生效后,由于金元元学成后已经在公司又服务了3年,她所要支付的培训费用已经不再是6万元,而是3万元。
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试图通过违约金形式绑定劳动者时,只有两种情况下才有效。其一就是上述所说的,在专项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其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除这两种情况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新法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事实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任意约定的违约金,本身就存在着不公平;此外,用人单位大多没有提供相对应的条款,来保证劳动者被提前解雇时获得违约金的赔偿。因此在符合竞业限制条件下,新劳动合同法直接规定了用人单位要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金,以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张明敬律师分析,《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更加严格地限定了向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两类情况。
他进一步分析说,竞业限制是基于劳动者的保密义务,而服务期则是由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投入并导致劳动者获得了利益,用人单位提供培训费用,支付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员工的劳动能力、技术水平、劳动力价值获得了相应的提升,用人单位因此可以提出约定服务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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