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以下这些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一、那么合同成立是否还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呢?
合同成立后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前。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真相怎么办
签订合同隐瞒真相的,该合同属于受欺诈签订的合同,受欺诈方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合同对其不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隐瞒真相的当事人还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当事人的损失。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三、合同责任的种类有哪些
合同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或其他法定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情形分别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当事人一方违约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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