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点火源的措施
时间:2023-04-24 18:11:02 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多数场合,可燃物和助燃物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消除或控制点火源就成为防火防爆的关键。但是,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点火源常常是一种必要的热能源,故须科学地对待点火源,既要保证安全地利用有益于生产的点火源,又要设法消除能够引起火灾爆炸的点火源。

在石油化工企业中能够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点火源主要有:明火源、摩擦与撞击、高温物体、电气火花、光线照射、化学反应热等。

1.消除和控制明火源

明火源,是指敞开的火焰、火花、火星等。如吸烟用火、加热用火、检修用火、高架火炬以及烟囱、机械排放火星等。这些明火源是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常见原因,必须严加防范。

(1)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应有醒目的“禁止烟火”标志,严禁动火吸烟。吸烟应到专设的吸烟室,不准乱扔烟头和火柴余烬。进入危险区的蒸汽机车,应停止抽风、关闭灰箱,其烟囱上应装设火星熄灭器;驶入的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等机动车辆,其废气排气管应戴防火帽。

(2)生产用明火、加热炉宜集中布置在厂区的边缘,且应位于有易燃物料的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与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和甲类生产厂房保持不小于15m的防火间距。加热炉的钢支架应覆盖耐火极限不小于1.5小时的耐火层。烧燃料气的加热炉应设长明灯和火焰监测器。

(3)使用气焊、电焊、喷灯进行安装和维修时,必须按危险等级办理动火批准手续,领取动火证,在采取完美的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无误后,打可动火作业。焊割工具必须完好。操作人员必须有合格证,作业时必须遵守安全技术规程。

(4)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应布置在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可能携带可燃性液体的高架火炬与相邻居住区、工厂应保持不小于120m的防火间距,与厂区内装置、贮罐、设施保持不小于90m的防火间距。装置内的火炬,其高度应使火焰的辐射热不致影响人身和设备的安全,顶部应有可靠的点火设施和防止下“火雨”的措施;严禁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携带可燃液体;距火炬筒30m范围内,禁止可燃气体放空。

2.防止撞击火星和控制摩擦热

当两个表面粗糙的坚硬物体互相猛烈撞击或剧烈摩擦时,有时会产生火花,这种火花可认为是撞击或摩擦下来的高温固体微粒。据测试,若火星的微粒是0.1mm和lmm的直径,则它们所带的热能分别为1.76mJ和176mJ,超过大多数可燃物质的最小点火能量,足以点燃可燃的“艺体、蒸气和粉尘”,故应严加防范。

(1)机械轴承缺油、润滑不均等,会摩擦生热,具有引起附着可燃物着火的危险。要求对机械轴承等转动部位及时加油,保持良好润滑,并注意经常清扫附着的可燃污垢。

(2)物料中的金属杂质以及金属零件、铁钉等落入反应器、粉碎机、提升机等设备内,由于铁器与机件的碰击,能产生火花而招致易燃物料着火或爆炸。要求在有关机器设备上装设磁力离析器,以捕捉和剔除金属硬质物;对研磨、粉碎特别危险物料的机器设备,宜采用惰性气体保护。

(3)金属机件摩碰,钢铁工具相互撞击或与混凝土地面撞击,均能产生火花,引起火灾爆炸事故。所以,对摩擦或撞击能产生火花的两部分,应采用不同的金属制造,如搅拌机和通风机的轴瓦或机翼采用有色金属制作;扳手等钢铁工具改成铍青铜或防爆合金材料制作等。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厂房内,禁止穿带钉子的鞋,地面应用摩碰撞击不产生火花的材料铺筑。

(4)在倾倒或抽取可燃液体时,由于铁制容器或工具与铁盖(口)相碰能迸发火星引起可燃蒸气燃爆。为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应用铜锡合金或铝皮等不易发火的材料将容易摩碰的部位覆盖起来。搬运盛装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金属容器时,严禁抛掷、拖拉、摔滚,有的可加防护橡胶套垫。

(5)金属导管或容器突然开裂时,内部可燃的气体或溶液高速喷出,其中夹带的铁锈粒子与管(器)壁冲击摩擦变为高温粒子,也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因此,对有可燃物料的金属设备系统内壁表面应作防锈处理,定期进行耐压试验,经常检查其完好状况,发现缺陷,及时处置。

3.防止和控制高温物体作用

高温物体,一般是指在一定环境中能够向可燃物传递热驻并能导致可燃物着火的具有较高温度的物体。在化工生产中常见的高温物体有:加热装置(加热炉、裂解炉、蒸馏塔、干燥器等)、蒸汽管道、高温反应器、输送高温物料的管线和机泵,以及电气设备和采暖设备等。

这些高温物体温度高、体积大、散发热量多,能引起与其接触的可燃物着火。预防措施如下:

(1)禁止可燃物料与高温设备、管道表面接触。在高温设备、管道上不准搭晒可燃衣物。可燃物料的排放口应远离高温物体表面。沉落在高温物体表面上的可燃粉尘、纤维要及时清除。

(2)工艺装置中的高温设备和管道要有隔热保护层。隔热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并应定期检查其完好状况,发现隔热材料被泄漏介质浸蚀破损,应及时更换。

(3)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集中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一般要求热水采暖不应超过130℃,蒸汽采暖不应超过110℃。采暖设备表面应光滑不沾灰尘。在有二硫化碳等低温自燃物的厂(库)房内,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超过90℃。

(4)加热温度超过物料自燃点的工艺过程,要严防物料外泄或空气渗入设备系统。如需排送高温可燃物料,不得用压缩空气,应当用氮气压送。

4.防止电火花

电火花是一种电能转变成热能的常见点火源。电气火花大体上有: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在开关断开、接触不良、短路、漏电时产生火花,静电放电火花,雷电放电火花等。电气火花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原因及其防范措施见本篇有关内容。

5.防止日光照射和聚光作用

直射的日光通过凸透镜、圆烧瓶或含有气泡的玻璃时,会被聚集的光束形成高温而引起可燃物着火。某些化学物质,如氯与氢、氯与乙烯或乙炔混合在光线照射下能爆炸。乙醚在阳光下长期存放,能生成有爆炸危险的过氧化物。硝化棉及其制品在日光下曝晒,自燃点低,会自行着火。在烈日下储存低沸点易燃液体的铁桶,能爆裂起火。压缩和液化气体的贮罐和钢瓶在烈日暴晒下,会使内部压力激增而引起爆炸及次生火灾。因此,应采取如下措施加以防范,保证安全。

(1)不准用椭圆形玻璃瓶盛装易燃液体,用玻璃瓶储存时,不准露天放置;

(2)乙醚必须存放在金属桶内或暗色的玻璃瓶中,并在每年4~9月限以冷藏运输;

(3)受热易蒸发分解气体的易燃易爆物质不得露天存放,应存放在有遮挡阳光的专门库房内;

(4)储存液化气体和低沸点易燃液体的固定贮罐表面,无绝热措施时应涂以银灰色,并设冷却喷淋设备,以便夏季防暑降温;

(5)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的门窗外部应设置遮阳板,其窗户玻璃宜采用毛玻璃或涂刷白漆;

在用食盐电解法制取氯气和氢气时,应控制单槽、总管和液氯废气中的氢含量分别在2%、0.4%和3.5%以下。在用电石法制备乙炔时,如用次氯酸钠作清净剂,其有效氯含量不应超过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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