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矿权出让方式
一是申请在先,以先申请先得方式取得。主要是针对具有一定风险的矿产(如金矿、银矿等)。二是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在矿业权交易市场获得。主要是针对低风险和无需勘查的矿产(如煤炭、铁矿、建筑石料、砖瓦粘土等)。三是协议出让矿业权。主要是针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况不适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矿业权。
此外,对石油、天然气、铀、钍等国家统一管理的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主要以申请登记方式取得.
二、取得矿山开采权必备的实质要件大致包括:
1.开采范围与其开采能力、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
2.对拟开采的矿产资源实施合理的开采方案;
3.保障安全生产的能力;
4.环境保护、防治污染的能力;
5.承担与开采矿产资源直接相关的其他连带责任能力。
三、采矿权取得程序及方式:
1.基于市场机制优化配置资源及可持续发展的考虑,现阶段我国已确立了采矿权的有偿取得制度,最主要的取得方式就是申请登记方式。
2.对一些特殊矿产采取特别勘探开采方式的,探矿权人可以通过特别的申请程序而取得采矿权。
3.国家可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由开发方案优越的投标人或价高的受卖人取胜。
全文48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