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纸厂与一家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了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将该厂456万元资产投了保,保险期限为一年。在保险合同及其所附的财产明细表中写明了流动资产包括成品和原材料,存放在本厂的仓库及车间中,并在保单所附的简图中标明了仓库和车间的位置。在保险期间的某一天,工厂把一批打算运往外地的产品临时存放在办公楼的一间空置的房间里。该处地势低洼,当年8月24日的一场暴雨,这间房子进了水,存放在里面的部分成品被水淹没,造成霉烂,据清点共计损失8.3万多元。事发后,该纸厂立刻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后认为:某纸厂将保险标的转移增加了危险程度,又不履行通知义务,保险公司据此作出拒赔决定。纸厂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庭院判决纸厂败诉。
【评析】《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同时又规定: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保险标的的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果发生保险事故的可能性增加,则视为危险程度增加。由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直接关系到保险人的利益,所以不管由哪种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知悉后,都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本案中,被保险人将财产从仓库转移到地势低洼易被暴雨淹没的地方,危险程度增加了,但却没有按合同约定通知保险人。所以,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作出拒赔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专家告诫:财产保险中保险财产转移后一定要通知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n(一)故意犯罪;\n(二)醉酒或者吸毒;\n(三)自残或者自杀;\n(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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