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在1967年的破产法改革中,曾在破产程序的范围内采取过一些保护困境企业的措施,但收效有限。1984年,法国84-148号法律修改公司的有关规定,设立内部预警与和解清理程序,前者旨在使企业及时发现财务危机预兆并采取措施防止恶化,后者旨在使企业与主要债权人达成延期偿还和削减债务协议。?
根据法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凡不能以其可支配的资产偿还到期债务的,开始进行司法重整程序,开始进行该程序的申请应由债务人在前款所致的停止支付之后15日内提出。在法国破产重整制度中,债务人提出重整的申请没有受到其他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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