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协议可以转让。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转让人,没有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不可转让。预售合同转让的标的物必须是尚未竣工的,正在建设中的预售商品房,若是转让的标的物已经竣工验收,预购方已经实际取得预售商品房产权之后,将商品房再转让给他人,不是预售合同转让,应该按照商品房买卖关系进行处理,同时,预售合同转让行为必须是行为人真实意思表示,否则转让行为是无效的。
当心“购房协议”暗藏玄机
消费者购房前常被开发商要求签订“认购协议”,并需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但如消费者不想买了,定金便打了水漂。市消协昨天发布今年第12号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如确需签订“认购协议”,要保持清醒头脑,不看清约定条款不要轻易付定金。从市消协近期受理的投诉看,不少消费者常常是在没有看到协议条款的情况下,便与房产开发商签订了合同。而在这些合同中,权利与义务都偏向开发商。更有甚者,有的合同仅仅规定了消费者交钱的义务,没有获赔的权利,一旦交易不成,所交的定金便打了水漂。有位陈先生看中新房后,向开发商支付了定金,但一周后签订购房合同时,他才从规划图纸上得知,水泵房就在他新房楼下,水泵发出的噪音会影响今后生活,于是陈先生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定金,却遭到拒绝。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房地产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的预付款性质的费用,如果双方签订了商品房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抵作房款;如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新闻链接:定金退不退该谁说了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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