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利益,努力学习党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知识,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自觉性,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普及保密知识,强化保密意识,增强保密观念,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特将《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在此刊登,以便于大家更好地学习,进一步推动我校保密工作的开展。
我国宪法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是公民的义务。保密义务同其他各项基本义务一样,并不是抽象的,而是有其具体内容的。其具体内容往往是以法规制度的形式体现出来。我国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关于保密制度的一系列规定构成了保密义务的基本内容。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就是履行保密义务,不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就是没有履行保密义务。
涉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的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主要是指《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法规中有关的保密制度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内容:
1、涉密人员在制作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产品(以下简称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保密制度规定。
制作密件、密品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必须在有保密保障的地方进行,严禁将密件、密品委托私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体企业制作;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不得多制、私留;必须按照有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保密期限、密级标志的规定,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标识,报有关领导人审批;制作过程中形成的中间材料及残次品,如草稿、修改稿、签发稿、清样、或半成品、底片、废品等,凡需要保存的必须按正式的密件、密品同样的保密措施予以管理,不需要保存的按密件、密品销毁规定及时销毁。
2、涉密人员在收发、传递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保密制度规定。
收发密件、密品都必须履行登记、编号和签收手续。签收时必须逐件清点核对,分发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分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传递密件、密品必须交由专门的部门(如机要通信、机要交通部门),不得通过普通邮政邮寄或交给无关人员传递或捎带。自己传递时必须选择安全的交通路线和交通工具,采取严密的保密措施。向境外邮寄、携运密件、密品时必须通过外交信使传递或按有关密件、密品出境管理规定办理。
3、涉密人员在使用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保密制度规定。
使用密件、密品要严格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办理,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阅读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在办公室或阅文室等有保密保障的地方进行,传阅密件时应有登记手续,不得由阅读人直接传给他人(即横传),不得擅自留存传阅的密件。传达密件内容时,不得使用无线话筒等无保密保障的设备,必须对听传达人员规定保密纪律要求,对是否可以记录、录音、录像应事先予以申明。借用密件、密品时,应当持有有效证件,履行借用手续,用毕后及时归还。
4、涉密人员在复制、摘抄、汇编密件时应当遵守保密制度规定。
复制密件必须经制发机关批准。非机要部门不得复印密码电报。禁止在无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营业单位复制密件。复印密件,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复制密件或者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汇编国家秘密文件,需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
5、涉密人员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时应当遵守保密制度规定。
涉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随身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时,必须采取必要保密措施,使密件、密品处于有效的监控之下。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期间不得办理无关事宜,不得进人商店、娱乐等不利管理密件的公共场所。携带绝密级密件、密品和密码电报外出实行二人监护制。参加外事活动不得携带密件、密品,确需携带的要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携带密件、密品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采取严密保护措施。
6、涉密人员在保存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保密制度规定。
严禁个人私自保存密件、密品。保存密件、密品必须选择具备保密条件要求的部位场所及设备。应当归档的密件,要按照档案部门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或移交档案部门保存。
7、涉密人员在销毁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保密制度规定。
销毁密件、密品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必须经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人批准,严禁私自销毁密件、密品;销毁时应确保密件、密品所载内容无法还原。以电磁信号方式记录国家秘密内容的密件、密品,应当彻底销磁,必要时应采取覆盖、粉碎、烧毁或化学腐蚀等方式销毁。销毁密件、密品应有人监销,销毁人和监销人共同签字。禁止将密件、密品当作废品出售。大宗密件、密品销毁时,必须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如定点造纸厂、销毁站)。
8、涉密人员在组织、参加涉密会议时应当遵守保密制度规定。
涉密人员不得引带无关人员进入涉密会议场所。会议文件的分发必须履行登记手续。会议结束时,要对会场及与会人员住所进行清查,以防文件丢失。参加会议收到的文件资料必须及时交单位保管。
9、涉密人员在对外提供信息、投寄稿件、著书时应当遵守保密制度规定。
禁止私自对境内、境外组织、机构、人员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种信息和信息载体。承办机关、单位交办的对外提供秘密信息及涉密载体时,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的保密管理规定。向新闻出版部门投寄的稿件,不得引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接受新闻单位采访时,不得介绍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无法回避时,应向记者申明,要求不得编入新闻稿内。不得擅自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写进自己的著作中。
10、涉密人员在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保密制度规定。
涉密人员不得在私人交往、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不准向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提供国家秘密。不准在无保密保障的电话中谈论国家秘密。不准引带无关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军事禁区。严禁以国家秘密进行非法交易。
11、涉密人员在出境和境外活动期间,应当遵守保密制度规定。
涉密人员未经机关、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私自办理出境手续。严禁弄虚作假,以其他身份骗取办理出境手续。经批准出境的,不得向境外组织、机构、人员泄露自己的工作性质及知悉的国家秘密事项。随团出境的不得擅自离团与境外人员接触;不得在有境外人员在场时和在境外的住地、车辆中谈论秘密事项。
12、涉密人员离职时应当遵守保密制度规定。
涉密人员除正常离休、退休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职,经批准离职的仍应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在涉密期内,不准私自应聘到境外驻华代表机构、外国企业供职。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出境。
13、涉密人员发生泄密事故或发现他人泄露国家秘密时应当执行保密制度规定。
涉密人员自己发生泄露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所在机关、单位报告,不准隐瞒违反保密纪律和法规的行为,不准隐瞒泄密事故。发现他人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时,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就近的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单位或保密工作部门。拾到密件、密品应当及时送交当地保密工作部门,不得私自处理。
14、涉密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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