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有的一个《行政处罚法》的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作为一个用人单位,在劳动法上面并不是一个执法的行政机关,也就是说这个公司没有对于员工的失职行为或者是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一个权利,也就是不能对员工进行罚款。所以,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的用人单位即公司对于员工进行罚款的这样一种行为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是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
关于我国在法律上面对于罚款处罚的一个规定是,首先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这个进行罚款的机构必须是一个行政主体,也就是说不是随便的一个组织或者是一个机构,他就拥有罚款的一个权利的。只有被法律法规所承认的一个行政主体采用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罚款的权利。所以不是任何的一个公众组织都拥有着这一项权利。
第二点就要提到一个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就是罚款的对象。罚款这种行为从法律上面来讲其实是一种行政处罚的行为,因此罚款的行为应该正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而不是针对所有的人进行,所有的私人组织不能对其管理的成员实施罚款的行为,这一点就连行政主体这种具有罚款权利的组织也不例外。
最后一点就是,罚款的行为必须是对于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够进行这一项处罚,而不是组织或者机构自己设定的条款。我们在生活里面,会遇到一些公司,设立各种各样的条条框框,迟到罚钱,早退罚钱,或者是说惹得老板不开心了罚钱。其实这些完全是没有一个法律的依据在里面的,所以我们在面对这种设立各种规矩罚钱的时候,一定要知法懂法,去工商局举报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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