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传唤了取保候审会怎么样
若某人受到传唤且其行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所述任何一项内容,便存有获得取保候审批准的可能性。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赋予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特定条件下暂时摆脱羁押状态,转而在外部环境中等待审判的权利。然而,是否实际采用取保候审这一方式,还需依据案件的具体情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与决策。因此,若受传唤者的行为符合上述条款所设定的条件,则其有望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被传唤人是什么意思
“对未必要实行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其至特定场所接受调查或索要答案,然而在传唤过程中需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颁发的相关证明文件,以确保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由此可见,所谓被传唤者,即为司法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指定时间及地点要求到案并实施一定法律措施之人士。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公安机关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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