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您有可能须被传唤。由于案件处理需求特殊性,公安局在法定的休息日仍然要依照相关法规进行正式办案,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传唤涉嫌违法人员也是合理合法的。以下是针对该问题的详细解析: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明确规定:第44条,倘若涉及到传唤违犯法纪之嫌进行深入调查,必须依据公安派出所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批准,通过传唤证来实施传唤。对于在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只需出示其工作证件,便可口头传唤,同时在询问笔录中详细记录违法嫌疑人的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及离场时间。公安机关应向被传唤者充分说明传唤的原因及其依据。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均可依法强制传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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